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补考安排(老师用)
(一)考试日期:
本学期补考安排于第二周(9月5日)至第四周(9月22日)进行,各门课程补考日程见补考安排表。大学体育、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金工实习、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补考由补考员工与任课教师联系,任课教师于补考周内自行安排。
(二)跟班重修的员工务必选择重修选课的班级参加补考,具体时间、地点参见补考证。
(三)监考教师务必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贴考生桌贴、要求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名。考前必须清理考场,要求员工关闭手机放进书包内,带离考座,并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纸张等放到指定位置。
(四)监考教师要求员工将证件放在桌面上,认真核对员工证件,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学院开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五)监考教师必须认真检查证件上的照片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同时检查试卷上的姓名是否与证件相符。若对考生身份有疑义,可暂不终止其考试,但要立即上报学校进行处理,同时要求该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六)监考教师发放试卷后,督促考生在拿到试卷后填写姓名、学号和班级等信息。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准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七)监考教师必须清点实到考生人数,记录实考人数和缺考人数,考试结束待试卷收齐后考生才能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需填好考场记录表,并将考场记录表与试卷放在一起交领卷地点或教务处。
(八)考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应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没收其试卷,并在试卷左上侧标记“作弊”字样,记入《监考记录表》,同时连同试卷与作弊证据等一并报教务处。
(九)监考教师应切实监督考场纪律,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或擅自离开考场。对于发现违纪或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员工或巡视员举报,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十)请阅卷教师务必于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考试成绩报考生所在学院。
(十一)去江浦校区监考的人员上午7:10,下午13:00在丁家桥生活区或虹桥生活区门前乘坐校车前往。
(十二)监考人员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换;如需更换,必须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
领卷地点:江浦校区:厚学楼108电教室
新模范马路校区:虹桥教学主楼411
附件一:监考教师对员工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监考教师对员工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违纪行为: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如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如书包、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
(二)在考试中不服从监考教师劝阻,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四)夹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九)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十一)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