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安排(员工用)
(一)考试日期
本学期补考安排于第二周(2月28日)至第四周(3月14日)进行,各门课程补考日程见补考安排表。大学体育、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论文、金工实习、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补考由补考员工与任课教师联系。
(二)跟班重修的员工务必选择重修选课的班级参加补考,具体时间、地点参见补考证。
(三)员工考试时必须携带补考证、员工证、考试证或身份证。无证件者,需到相关部门补办。如未能及时补办,必须携带所在学院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四)员工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闲谈。
(五)员工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六)员工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七)带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及与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开卷考试除外)。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八)禁止员工自带草稿纸。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九)考试中不得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传递和接收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十)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十一)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尊重监考教师的工作,如有扰乱考场或顶撞监考教师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考生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待教师清点完试卷宣布离场,考生才能离开,否则缺卷者按“缺考”记载。
(十三)考生应诚实参考,考试时不准有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夹带、接传答案、抄袭他人答案、换卷、代考等行为。如发现违纪舞弊者,监考教师有权没收其考卷,并令其立即退出考场。学校将对违纪舞弊者按有关规定作严肃处理。
(十四)如发现补考安排表与补考证不一致,请以下发的员工补考证为准。
附件1:监考教师对员工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附件2:补考安排表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 监考教师对员工考试违规行为性质的认定依据
违纪行为:
(一)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如考试前提前占座,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二)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如书包、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六)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七)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
(二)在考试中不服从监考教师劝阻,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或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三)座位旁、桌上(内)或答卷下有与本课程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四)夹带、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六)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并获得成绩;
(七)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或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者;
(八)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九)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十一)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