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win必赢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基本标准》中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中的基层党组织指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基层党组织和行政在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做好工作。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基层党组织,应由公司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公司党委审批决定。
第四条 党员100人以上或接近100人的单位可以成立分党委;党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单位可以成立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不能成立党总支的,成立直属党支部。
第五条 基层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直属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公司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配置。
分党委设委员7—9人,党总支设委员5—7人,直属党支部设委员3—5人。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分党委、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组织员。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书记应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水平,能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改革开放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善于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作风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清正廉洁,工作业绩突出。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八条 公司党总支(分党委)的职责是: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上级部门布置的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认真执行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共同负责制的要求,与学院行政负责人共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
(1)本单位的发展方向、规划及改革方案,学年(学期)工作安排、科研计划;
(2)团队建设、专业的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3)团队队伍建设以及教职工年度考核、干部聘任及人事安排;
(4)招生计划的制定;
(5)收入分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6)其他应由党总支参与讨论决定的事项。
3、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政负责人经常沟通情况、商量工作,共同制定任期规划。教育党员和教职工支持行政的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公司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公司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员工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5、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培训,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训;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6、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关心离退休教职工。建设优良学风,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关心员工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青年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7、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9、承担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10、离退休、后勤、产业、校区、电光源研究所、体育部等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工作职责执行。
第九条 机关和直属单位党总支的工作职责是:
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各部门各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公司党委和行政布置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2、负责党员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3、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道德品质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
4、协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评议考核,并对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5、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健康的政治氛围。
6、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7、指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8、承担校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的行政事务工作。完成公司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书记的主要职责
(1)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以下统称书记)是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的“班长”和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委员会的全面工作,负责本单位稳定工作。
(2)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与行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带领党政领导班子和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3)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与经理(主任)密切配合,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落实室(系、所、中心)务会议制度。支持经理(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4)负责抓好党的建设。按照公司党委统一部署,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制定、实施本单位的党建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党员教育发展计划。积极做好发展党员特别是在优秀员工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加强委员会和所属党支部自身建设,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5)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公司党委学习教育计划,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理论学习工作。带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实际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经理(主任)做好德育工作。
(6)同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起负责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部门抓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以及做好公司党务干部、分团委书记、员工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7)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经常与经理(主任)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的内部团结。组织好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学习。负责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并负主要责任。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员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9)完成公司党委和行政交办的其他任务。
2、其他委员的职责:协助书记、副书记工作,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与公司党委有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问题要由委员会讨论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
2、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做好各自分管的工作。
3、书记和委员、委员和委员之间要互相支持,善于合作,自觉维护领导集体的威信。
第十二条 学习制度
基层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要有计划、要精、要管用。
参加公司党委党校组织的培训学习,班子要组织本单位中心组成员学习。
第十三条 出差请假备案制度
实行干部出差请假备案制度,领导干部出差应向有关部门和领导请假备案。请假备案时要说明目的地、出差缘由、返校时间、外出期间的联系方式、外出期间所分管工作的安排等事项。
第十四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传统,了解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为群众办实事。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1、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
2、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确定议题,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会议主题及开会时间要提前通知公司党委组织部。
3、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要随时召开。注意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党性修养。
4、民主生活会确定专人记录。会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报送公司党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制度
委员会会议是本级党组织领导和决策机构,就本级组织范围内各项工作做出决定(决议)和传达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重要的或者涉及本级党组织全局性的工作必须经过委员会会议进行讨论作出决定。争议较大难以马上做出决定的,应缓议或报请上级党组织进行裁定。对可以做出决定(决议)的,应由本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决定(决议),不应事事都请求上级裁定。
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各项工作。每学期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上述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制度
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是本单位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并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人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党政领导联席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